广东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广东省人事厅二OOO年三月一日以粤人职[2000]31号发布)
评定标准: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解决本专业的疑难问题,完成难度较高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较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专职从事档案研究、开发、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档案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成绩突出,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学术专著1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国家或省授予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2.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1项,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