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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1项,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及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中国档案学会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档案学会一等奖2项的奖励。

  (三)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达到国家一级标准,或在本专业某一领域业务研究取得重大成果而受到国家档案局表彰。

  (四)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地)级以上政府的表彰。

  (五)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且取得省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业务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学术著作1部。

  (二)完成学术著作1部(第一、二作者),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5篇(至少有3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四)独立完成学术论文3篇并提交有学术应用价值的专项专业调查报告或业务报告2篇。(至少有3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以及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误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一、申报材料要求:

  1.按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一份。

  2.按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份原件,其余可复印)高级一式二十份、中级一式十五份。

  3.对照条件第一条,在申报资格前冠以专业名称,并填写在《评审表》相应栏目。

  4.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在《评审表》相应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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