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3.取得1项在全国档案部门有较大影响的本专业某一领域重大研究成果。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从事档案编篡研究工作的人员,主持选题并担任过30万字以上汇编的编辑、审稿与制定方案,主持过3种(每种10万字以上)参考资料的编写。

  (二)从事接收征集、整理编目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本岗位的5个业务规范,主持完成5次以上重要档案接收征集(或整理编目)或主持完成2种以上大型检索工具的编制。

  (三)从事开发利用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5个业务规范,并主持完成10次以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接待利用工作或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工作。

  (四)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5种以上档案保管期限表,主持鉴定档案1000卷以上。

  (五)从事缩微、计算机、裱糊及档案保护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本岗位的5个技术规范或标准,主持5项以上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在本单位的应用或开发。

  从事其他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比照上述相应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