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主持或参与制定市(地)级以上档案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业务管理规定,其中3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须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业务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著作1部。
(二)完成学术著作1部,独立撰写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至少有1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四)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并提交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专项专业调查报告或业务报告1篇。(至少有1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以及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评定标准:档案专业馆员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学科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专业工作经验,参与科研课题的研究,能独立完成一定难度的业务技术工作,取得较好的专业工作业绩;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专职从事档案研究、开发、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档案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