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现职期间,按照《
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从事档案编篡研究工作的人员,参与选题并担任过20万字以上汇编的编辑、审稿与制定方案,担任过2种(每种10万字以上)参考资料的编写。
(二)从事接收征集、整理编目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过本岗位的3个业务规范,主持完成5次年度接收征集(或整理编目)工作或主持完成1种以上大型检索工具的编制。
(三)从事开发利用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过3个业务规范,进行过10次以上系统咨询服务。
(四)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过2种以上档案保管期限表,主持鉴定过档案500卷以上。
(五)从事缩微、计算机、裱糊及档案保护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过本岗位的3个技术规范或标准,解决5个以上业务操作或设备维修方面的疑难问题。
从事其他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比照上述相应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1项,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二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及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中国档案学会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档案学会一等奖1项,或省档案学会二等奖2项的奖励。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2项以上,执行情况良好(以立项文件为准)。
(四)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地)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的表彰。
(五)作为专业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完成任务良好,经主管部门认可(以主管部门颁发文件为准)。
(六)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或在本专业某一领域业务研究取得成果而受到国家档案局、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2.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且取得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