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其他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比照上述相应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1项,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及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中国档案学会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档案学会一等奖2项的奖励。
(三)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达到国家一级标准,或在本专业某一领域业务研究取得重大成果而受到国家档案局表彰。
(四)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地)级以上政府的表彰。
(五)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且取得省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业务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学术著作1部。
(二)完成学术著作1部(第一、二作者),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5篇(至少有3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四)独立完成学术论文3篇并提交有学术应用价值的专项专业调查报告或业务报告2篇。(至少有3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以及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误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评定标准: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解决本专业的疑难问题,完成难度较高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较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