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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档案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档案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
(粤人职[2000]31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档案局组织拟定的《广东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广东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广东省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发文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二OOO年三月一日


  评定标准:档案专业研究馆员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练掌握相关学科的知识,及时跟踪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是档案学及档案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专职从事档案研究、开发、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档案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料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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