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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厅机关各处室:

  为全面贯彻《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意义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是密切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途径。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8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全省建设系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前,我省城乡建设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但同时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随着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建设系统行政争议将呈上升趋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依法治理、依法行政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理解、掌握《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程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力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二、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要把畅通复议渠道作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通过加大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宣传,引导群众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解决行政争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充分保障群众提起行政复议的知情权。同时,要疏通进口,敞开大门,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受理;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应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需补正提交的材料。对依法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耐心解释,告知当事人解决途径,不能一推了之。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督促纠正。对有关行政复议的来访、来电要热情、耐心接待、接听,对发现的依法可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诉求,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途径,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手段解决争议和纠纷。要结合自身职能在办公场所或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受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复议程序等事项,方便申请人办事,积极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创造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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