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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储备生猪的动用权在省政府,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市场异常波动,或者出现其他需要动用储备生猪的情形时,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动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经省政府批准后,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应及时向操作单位、有关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承储企业下达储备生猪动用计划,操作单位应组织承储企业及时落实储备生猪动用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上报省经贸委、财政厅。调出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应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储备生猪动用计划。调入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负责落实接受储备生猪的企业,并督促企业及时接货和支付货款。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生猪动用计划。
  第三十一条 动用储备生猪的出场结算价格,原则上按基地场所在地平均饲养成本确定。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储备生猪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十三条 质检单位应在收到检验通知后,依据国家生猪活体储备质量公检有关规定在储备活畜出栏前完成卫生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四条 质检单位应向承储企业出具检验报告书,同时将检验结果报告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应对储备生猪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经贸委反映,省经贸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经贸委建立储备生猪监测系统,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储备生猪动态管理信息进行管理监控。操作单位、承储企业应建立计算机储备生猪台账,按有关规定通过台账系统分别及时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操作单位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建立储备生猪月份统计报表制度。操作单位应在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省生猪储备进销存月份统计表》,及时报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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