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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根据储备生猪入储计划向操作单位缴纳保证金,每头生猪保证金10元。承储企业违反储备合同,操作单位可根据合同没收保证金上交省财政。承储企业完成储备任务后,退还保证金。
  第十九条 操作单位和承储企业应按时落实储备生猪入储和轮换计划,未经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
  第二十条 因承储企业不按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储备生猪的,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视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在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猪活体储备实行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生猪,不得虚报储备生猪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生猪饲养专栏。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生猪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栏管理。承储企业应加强储备生猪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省经贸委、财政厅。

第六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生猪轮换。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并根据育肥情况适时轮换。
  第二十六条 储备生猪按计划轮换出栏后,承储企业应及时、保质、等量轮换入栏,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生猪处理。
  第二十七条 操作单位应对承储企业的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经贸委、财政厅,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第七章 出栏和动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储备生猪出栏由操作单位组织承储企业根据生猪活体储备出栏计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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