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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承储企业负责生猪储备在栏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监督,严格执行生猪储备入储和轮换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生猪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储备生猪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十条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应支持和配合做好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要求择优推荐承储企业并向省经贸委申请审定资质,督促承储企业及时落实储备生猪计划。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对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查认定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列入省级生猪基地的养殖企业;具有组织、管理基地场的能力及稳定的销售网络,能够承担生猪活体储备的安全责任;自身及基地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基地场应符合中央储备肉生猪储备基地场有关资质标准。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承储企业进行资质审定,公布取得资质的承储企业名单。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四条 省经贸委根据布局合理、成本和费用节省、便于管理和监管的原则,择优选择生猪活体储备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 根据生猪活体储备规模和市场调控需要,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向操作单位、有关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和承储企业下达储备生猪入储和轮换计划,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各设区市财政局和质检单位。
  第十六条 储备生猪每吨按活猪20头计算。承储企业在栏生猪储备结构必须达到30公斤以上生猪占50%以上,60公斤以上生猪占40%以上,85公斤以上生猪占10%以上。
  第十七条 操作单位根据入储计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按照省经贸委核定的文本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妥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担保手续,并按计划入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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