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7〕742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要求,为建立健全省级生猪储备制度,完善储备调节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生猪储备实行常年活体储备、定期轮换制度,确保储备生猪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
第三条 从事省级生猪储备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经贸委负责省级生猪储备工作的行政管理,审定生猪储备区域布局及承储企业(储备基地场)的资质,下达生猪活体储备计划、出栏计划和动用通知,对生猪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储备肉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的申领。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生猪储备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生猪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监督检查有关财务秩序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储备生猪计划安排承储企业省级生猪储备流动资金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并对生猪储备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 省经贸委委托的操作单位具体负责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生猪入储、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负责储备生猪日常管理和台账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及时上报储备生猪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并提出储备生猪计划安排建议和补贴申领报告。
第八条 省经贸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实施对储备生猪的卫生质量安全检验和全程卫生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