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利局关于开展徐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务)局(处)、市直各水管单位:
为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道安全,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根据省水利厅苏政[2007]13号、苏水办管[2007]6号文和市水利局2007年第57号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我局近期将组织督查组对河道管理范围内2007年以来建设项目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地各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充分发挥宣传车船、宣传单等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宣传河道及其水利工程设施保护的重要性,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和宣传,在全社会和水利系统职工中牢固树立起依法治水、依法行政和河道保护重要性的思想意识。使广大干部群众知道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私自建设项目是属违法行为,危及防洪安全和群众利益,从而取得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配合。
二、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在审查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及省政府2006年第33号令、徐州市有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等规定要求,实施项目审批,坚决制止违反程序审批和越权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