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每年6月1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企业当年考核结果汇总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并于6月3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辖区内所有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考核结果;省交通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在指定互联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AAA级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公布工作,在相应网站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查询机动车维修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四章 质量信誉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考核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最后考核结果将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记录在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内(具体为加盖“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专用章”,式样见附件四)。
对新办企业,在经营期满一个日历年度后,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首次考核周期为经营许可之日至考核年度的12月31日,并在信誉考核等级后注明“新办企业”,自第二个考核年度开始直接标注质量信誉等级。
机动车维修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管理相关手续,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原许可机关应责令其进行为期3个月的限期整改,并实施重点监管;限期整改企业应向原许可机关提交整改措施书面报告。整改期限后仍不合格的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原许可机关予以通报并视情通过媒体曝光;不符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开业条件的,并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核定经营类别或撤消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 连续3年考核为AAA级的汽车维修企业(期间变更经营项目的除外)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有评为B级记录的,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可由原许可机关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AAA级的汽车维修企业投资参股(股比超过50%)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的,维修网点可享用原企业质量信誉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