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关于道路旅客运输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核)定工作规范
(广东省交通厅2007年9月13日以粤交运〔2007〕89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核)定工作,根据交通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关于贯彻实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通知》(厅公路字〔2002〕246号)、《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
关于加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48号)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原则,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车(包括国产和进口客车,以下简称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以下统称等级评定)及核定工作适用本工作规范。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遵照本工作规范实施营运客车的类型等级评定、核定、复核工作。
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核定、复核工作,主要包括:
(一)广东省企业生产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二)客运经营者购买的未经评级新客车及未经评级在用客车的等级评定。
第五条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以下工作:
(一)本辖区内新进入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营运客车类型等级核定;
(二)在用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年度复核;
(三)在用高级及中级营运客车过户重新核定等级;
(四)在核定或复核过程中,技术参数及服务装备与交通部发布的《高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以下简称《部颁表》)、广东省发布《广东省中级客车车型目录》或外省发布《中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上述两表以下简称《省颁表》)不符,需降级的高级及中级客车的降级核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