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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第三组:徐州、淮安、连云港、宿迁市。

  各组具体人员名单和时间安排,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附件: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标准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标准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一)打击了无证勘查和开采,持过期失效许可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对无证开采的矿山已全部予以关闭,做到了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

  (二)对持勘查许可证开采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依法进行了查处。

  (三)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等违法行为得到了及时查处。

  (四)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等证照不全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了查处。

  (五)对不具备条件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有关证照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依法吊销了有关证照,并追究了当事人的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

  (一)对越层越界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越界的井巷工程已封闭,越界开采引发的安全生产隐患已消除。

  (二)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已依法处理。

  (三)对取得勘查许可证不按期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依法处理。

  (四)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破坏浪费资源的,已依法处理。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一)对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已全部予以关闭。

  (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已依法处理。

  (三)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已依法处理。

  (四)清查非法矿点、关闭矿山遗留爆炸物品的清查责任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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