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7〕363号)
各市人民政府:
按照《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5〕101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定于11月12日起,对各地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内容和标准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国务院国发〔2005〕28号、省政府苏政发〔2005〕101号檔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江苏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1号)等文件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整顿和规范工作检查验收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检查验收方式
各市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检查验收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自查验收,对自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一)听取有关市、县(市、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情况汇报。
(二)根据各地汇报的情况,查阅整顿和规范相关数据,核实工作情况。
(三)深入矿区现场查看工作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对巩固整顿成果和进一步规范秩序的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验收组对照检查验收标准提出意见,并与市政府交换意见。
三、检查验收分组
全省分为三个检查验收组,成员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第一组:南京、镇江、苏州、无锡、常州市;
第二组:南通、扬州、泰州、盐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