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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深化相关改革

  (十一)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十二)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成立市政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试点工作。要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作为各级政府关心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我市实际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体制和机制。

  (十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六、附则

  (十五)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缴费和待遇暂按本方案执行,逐步过渡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

  (十六)各县(市)、双阳区独立统筹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报长春市人民政府备案。

  (十七)本方案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十八)本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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