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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3.急诊、抢救病人可以在就近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当由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内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备案。

  4.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发挥网络系统功能,实行参保、管理、服务三同步,以部颁平台为基础,建立社区、街道、中心机房3级参保网络阶梯管理模式。发挥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的作用,配备相应专职人员和设备。将居民参保工作前伸到社区,保证居民随时办理参保业务。

  (九)费用结算

  1.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含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据实结算办法。参保居民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帐,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暂垫付,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于次月规定日期按有关规定结算。

  2.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按定额和均值相结合的办法结算医疗费用。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两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次均住院医疗费等因素,分别确定结算标准。

  3、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参保病人的有关情况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核准后,将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的90%于次月20日前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其余10%留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保证金。医疗服务协议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签订。

  (十) 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2.建立风险储备基金。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的比例,从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提取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储备基金作为专项储备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得动用,如确需使用应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项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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