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记征税、费。
(五)缴费和补助
1.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240元。其中:个人缴费200元;各级财政补助40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12元,市、区财政各补助4元。
2.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75元,其中:个人缴费35元;各级财政补助40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12元,市、区财政各补助4元。
3.低保人员中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25元,省财政补助15元,市、区财政各补助17.5元;其他人员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0元。
4.持《残疾人证》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40 元,各级财政补助2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60元。
5.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 元,各级财政补助1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0元。
6.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 元,各级财政补助1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12元,市、区财政各补助4元,市总工会补助100元。
7.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个人帐户节余资金为其家庭成员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可给予缴费补助,补助的金额由职工单位确定。
8.享受补贴的人群各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具体标准就高不就低。
国家或省调整补贴标准时,随标准进行调整。
(六)参保经办及有关规定
1.各城区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代办机构行使宣传动员、登记缴费等职能,负责组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办理登记收费和变更等手续,按时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制作居民医疗保险IC卡后,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发给参保居民。
2.低保人员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办理参保手续。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以学校或幼儿园为单位整体参保。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活困难未就业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居民个人到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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