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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发〔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做好国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试点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2007年制定政策调整计划,参保居民达到城镇非就业居民总数的75%;2008年实施试点新方案,覆盖城镇所有非从业居民。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渠道、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为主和政府补助、社会捐助为辅相结合,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坚持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整体推进,一体化管理。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三)参保范围。具有长春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城镇居住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以家庭、学校和幼儿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基金构成

  1.家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2.各级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

  3.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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