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利用《出口退税监控预警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做好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出口退税日常监控、预警、评估工作:
一是做好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货物“特殊商品代码”维护工作。
将总局文件列名农产品出口商品代码,通过后台“特殊商品维护”模块维护进《系统》。包括:4203(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4303(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物品)、4205(皮革或再生皮革的其他制品)、42022100(以皮革、再生皮革、漆皮作面的手提包)、42021190(以皮革、再生皮革或漆皮作面的箱包)、42023100(以皮革、再生皮革作面的钱包等物品)、42029100(皮革、再生皮革或漆皮作面的其他容器)、42021110(以皮革、再生皮革或漆皮作面的衣箱)、4204(工业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品)、0902(征税率17%、退税率13%的茶)、4420(镶嵌木、装珠宝或刀具的木盒、木制饰品)、2003(征税率17%、退税率13%的蘑菇及罐头)、1302(植物液汁及浸膏、果胶等)、9601(动物骨质雕刻料及其制品)等。除总局列出名单的产品外,各地还应加强对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级差大的其他农产品,以及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比重较大的出口企业的监控,定期通过后台“特殊商品维护”模块维护进《系统》。
二要利用《系统》筛选重点监控产品加强案头分析工作。利用《系统》“特殊业务监控”模块的子模块“异常货物监控”模块对出口此类商品的出口企业进行筛选,对筛选出来的产品和企业进行重点预警和评估。并结合上述筛选结果,利用《系统》“监控预警”模块中“单户查询”子模块对具体出口企业的“优惠企业监控”、“进项组成监控”、“出口额变化监控”和“出口价格变化监控”等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对出口数量增长异常、出口商品价格变化异常的出口企业以及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供货单位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出口企业进行案头分析。
三是做好实地调查和评估工作。要按照总局和省局有关文件要求,对企业投入产出比、资金流量、产品的原材料单耗等指标进行评估和核实。对收购额或收购价格异常、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票量异常、收购资金周转异常的业务或企业,要对购销业务是否真实、账实是否相符、资金来源渠道及支付方式、企业生产厂房、主要生产设备、工人数量等所反映的生产能力与企业的销售规模是否匹配等进行核实。
四是各市应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监控预警应用系统推行方案、操作规范>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136号)中《操作规范》第四条第六款、第六条第九款、第七条第五款等规定,并结合上述预警、评估措施,以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出口货物为重点,对上半年本辖区出口企业进行一次集中、全面监控预警,并按《操作规范》第九条要求,于10月20日前将监控预警、核查评估情况向省局报送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