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已被: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6〕298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6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出口退税部门要认真领会总局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出口货物函调制度和出口退税单证备案制度,加强对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的日常管理,尤其要关注出口此类产品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产品出口价格、收购发票进项税金在全部进项税金中的比重、退税额在免抵退税总额中的比重等。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供货或生产环节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出口环节虚抬出口价格或虚假报关骗取出口退税。
二、认真做好出口企业退(免)税办法认定工作。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是指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对收购的农副产品只进行简单的分拣、筛选、晾晒、整理、包装等,工艺简单,基本不改变农副产品原始物理形态或化学属性,不具备实际生产所出口产品能力的出口企业,应按现行外贸企业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加强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出口企业的征退税衔接工作。对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出口企业,要加大纳税评估和退税评估工作力度。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评估及日常巡管巡查中发现企业虚假开具收购发票、纳税不足的,应及时向退税和稽查部门反馈情况,退税部门据此暂缓或追缴其出口退税,情况严重的移交稽查查处;退税部门对退税预警评估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也应及时向税源管理和稽查部门反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