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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一)审议城乡规划建设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管理程序;

  (二)审议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等;

  (三)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四)审议位于重点地区、风景名胜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影响范围内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议位于城市主要道路、重要出(入)口和主要广场周围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及重要城市雕塑设计方案;

  (五)审议城乡规划重大调整和局部变更;

  (六)审议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其它大型项目的规划选址、选线方案;

  (七)审议、协调处理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八)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九条 市规委会会议根据议题提报情况不定期召开,特殊情况根据需要报市规委会主任同意后,可随时召开。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委员会组成成员的2/3。参加会议的委员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审议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

  第十条 市规委会会议的程序:

  (一)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全市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市规委会审议议题的提报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中有需提报市规委会审议的议题时,应事先向市规委会办公室申报并统一汇总;

  (二)市规委会办公室拟定审议议题、参加会议的委员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名单后,起草提请召开市规委会会议的请示,并报市政府办公厅;

  (三)由市政府办公厅具体承办召开会议的请示及会议组织工作,经主管城乡规划建设的市规委会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市规委会主任批准召开;

  (四)会议议题及日程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提报并做好相应筹备工作,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规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五)市规委会会议议程包括:

  1.提报单位汇报议题内容;

  2.市规委会办公室汇报专家审查意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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