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7〕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长春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建设议事决策机构,负责对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二条 全市城乡规划建设重大的、紧急的事项,均须纳入市规委会的议事决策程序。

  第三条 市规委会的宗旨是强化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建设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长春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委书记和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和国土资源、房地、市容环卫、园林、环保、交通等职能部门的行政领导组成。原负责人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人接任委员。

  第五条 议题涉及的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水利、人防、公安、文化、教育、卫生、林业、消防、地震、电力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参加市规委会会议。

  第六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市规委会聘请国内外专家组成市规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规划、建筑、环保、工程、交通、景观、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专家的聘任、专家论证会的组织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不参加规委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技术信息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呈报市规委会。

第三章 工作职能

  第八条 市规委会会议主要审议、确定、协调解决全市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工作职能包括: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