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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开展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三)生活源

  1.普查范围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等经营单位,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2.普查内容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主要普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理厂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产生量、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透液、污泥、焚烧残渣的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五)普查的污染物种类

  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是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主要是《国家“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所涉及的,以及国家现行环境统计报表中调查的各类污染物。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沙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的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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