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兽医队伍建设
(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国家将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要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和兽医技术支持机构的兽医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二)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实行执业兽医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是实现全面防疫、群防群控的基本保证,也是兽医职业化发展、行业化管理的具体要求。要对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进行培训、考试,逐步实行执业兽医资格制度,并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三)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外兽医事务,跟踪研究现代动物卫生规则,及时调整和完善本地相关政策。
六、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兽医工作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兽医工作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建立科学、稳定的兽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管理、兽医执法监督和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所需经费要按照国务院要求纳入各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安全检测、兽药质量及其残留监测和监管等工作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建立动物防疫应急储备制度。建立省、市、县(区)三级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对应急设施、设备、疫苗、药品、防护用品等有关物资进行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省、市、县(区)三级应急防疫储备金,主要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疫情追踪与监测等疫情处理工作与强制扑杀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