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组建“福建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省农业厅直属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核拨。
市、县(区)整合现有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所、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站、兽医工作站、动物检疫站等事业单位的兽医技术支持资源,组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归口同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经费由财政核拨。
(四)整合畜牧技术推广机构
整合现有畜牧兽医系统内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和资源,组建(或更名)省、市、县(区)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畜牧业生产及经济运行分析;承担种畜禽监管、草地监理、畜禽新品种的评审工作;承担畜禽品种、畜产资源、牧草种质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的技术指导工作;承担种畜禽质量监测及遗传评估分析工作;承担畜牧、饲料、牧草、奶业的新技术推广、示范和培训工作;参与起草畜牧、饲料、草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上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对下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负有指导职责。
省级将“福建省畜牧兽医总站”更名为“福建省畜牧总站”,加挂“福建省草地监理所”牌子,作为省农业厅直属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核拨。
市、县(区)本着不削弱畜牧技术推广职能的原则,整合现有畜牧兽医站或育种站等机构和资源,参考省里做法,组建(或更名)畜牧站(加挂“草地监理所”牌子),归口同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经费由财政核拨。
(五)加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建设
根据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可按照乡(镇)设立畜牧兽医站,作为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经费由财政核拨。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部署和日常行政事务由乡(镇)政府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动物强制免疫的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兽药、饲料监督工作;承担公益性畜牧技术推广职能;负责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做到职责明确,岗位落实,责任到人。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动物疫病诊疗服务、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畜禽饲养和销售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逐步使其走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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