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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6〕327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7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和后续退(免)税工作,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应对出口企业填报的《河南省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对因财税[2006]139号附件税则有误或遗漏没有进行备案的出口合同,应允许企业按照财税[2006]145号文件精神补办有关备案手续。

  二、对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备案合同,出口企业要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指外贸企业8.2版、生产企业6.2版)按原有的合同号录入顺序生成电子数据报送税务机关,电子备案的产品、数量及金额原则上应按审核通过的《河南省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录入,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应向出口企业出具《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出口企业不必补办《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

  三、电子备案工作原则上要在2006年10月17日前完成,个别业务量较大的外贸企业可延长到10月底,电子备案工作结束后方可进行退(免)税申报。

  四、目前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本号6.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本号8.2)、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版本号6.0 SP3)主要用于出口合同的电子备案工作,暂无法受理调率所涉及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工作。在总局对申报、审核系统再次升级前,涉及退税率下调的出口企业一律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含生产企业预申报),恢复申报时间省局将另行通知。不涉及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出口企业仍可按原规定进行退(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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