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根据
《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一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公开制度,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新闻发布的主动性和权威性。二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三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四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举报受理制度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此项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于2008年3月底完成。
(四)认真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利用政府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建立和畅通链接。各地要尽快在本地的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场所或设施。各级政府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各地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要按时链接和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此项工作于2008年3月底完成。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成本费用的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3.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要制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主管部门要负责指导、检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此项工作于2008年3月底完成。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特别是施行
《条例》准备工作期间要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
(五)有效开展宣传教育培训。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
《条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及其普法教育部门要制定
《条例》宣传教育方案,通过各种载体和渠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引导群众了解
《条例》、学习
《条例》、熟悉
《条例》、使用
《条例》。要加大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
《条例》的执行能力。省人事厅、福建行政学院以及各级人事部门、公务员培训机构,要把
《条例》列为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把
《条例》的要求融入业务工作之中,提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包括政府信息清理、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依申请公开、编制年度工作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各级各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