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尽快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已经确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为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按照
《条例》第
三条规定,确定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行政机关要指定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并按照
《条例》第
四条的要求履行具体职责。当前,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尽快启动工作,实行每月工作例会制度,通报准备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准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抓紧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单位),要制定开展此项工作的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按时间节点分阶段,按程序要求分步骤进行。当前,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摸清底数,全面清理。应当根据
《条例》第
二条规定,逐一甄别与梳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加以分门别类,确保政府信息准确完整。在此基础上,依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级保密工作部门要加强对界定政府信息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照政府信息模式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理、界定政府信息和编制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的工作,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尽快开展工作,加强技术研究,节约行政成本,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便民利民的目的。此项工作于2008年3月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