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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7〕1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施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同时必须看到,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施行《条例》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各部门(单位)务必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条例》和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做实各项准备工作,为施行《条例》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贯彻施行《条例》准备工作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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