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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四)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预案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动物疫情。要加强举报疫情的核查,建立村级疫情定期巡查制度,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各种应急制度,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疫苗、消毒剂、防护用品等防疫应急物资储备。一旦发现可疑疫情,要按照“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的要求,果断处置,坚决把疫情扑灭在疫点上,并及时做好资金补偿等善后工作。农业(畜牧兽医)、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及时相互沟通信息,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切实做好人间禽流感的预防工作。

  (五)积极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今年11月1日起只允许佩戴耳标的牲畜进入流通环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的设施设备,健全动物标识管理网络,督促养殖场(户)及时给牲畜规范加施标识,并把这项工作与国家扶持生猪生产的政策措施结合起来,确保一畜一标,切实做到动物及其产品的可追溯。

  二、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保障机制

  (一)抓紧落实疫苗配套经费。各地应按照国务院“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要求,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疫苗配套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苗配套经费必须按省农业厅、财政厅文件要求及时汇至省级疫苗专户;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的疫苗配套经费应在省里免疫计划下达后及时追加预算,并在一个月内落实到位。

  (二)保证疫苗注射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市、县、乡三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及时安排一定的疫苗注射专项经费和秋防工作组织、技术培训、立卡建档、疫情核查、检查验收、宣传等方面的工作经费,保证秋防工作的顺利开展。从明年开始,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对注射疫苗等其它防疫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国发〔2007〕22号文)的要求,将疫苗注射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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