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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全面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抓紧制定并实施工作方案,加快劳动争议仲裁体系建设步伐。

  三、落实便民服务措施,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各地要坚持重在基层、重在调解、重在预防的方针,从劳动争议的源头入手,逐步形成以公平正义基本价值追求为基础,融调解、裁决、服务为一体的仲裁价值体系,探索建立注重预防和调解、彰显公正、柔性、快捷特色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要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的,贯彻落实劳动仲裁的便民措施,打造“阳光仲裁”品牌。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和集体合同审查工作,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对城市低收入者、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劳动争议,符合条件的,实施法律援助和减、免、缓缴劳动争议仲裁费。对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其他涉及人数较多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庭前、庭中和解。进一步加大公开审理力度,增加仲裁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除涉及秘密的仲裁活动和程序,要逐步实现仲裁活动全程公开。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公开证据采信、认定事实的理由,公开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

  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监督机制,切实落实监督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和错误,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有案不受、久拖不决、超期结案以及对本级或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监督决定拒不执行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突出职业特点,加强劳动仲裁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一)严格仲裁员准入制度。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程序,切实把那些熟悉法律和政策、敬业务实的高素质人员选拔到仲裁队伍中来。同时,按照国家对劳动仲裁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将政治觉悟高、业务水平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经验丰富的非劳动争议处理专业人员聘任为兼职仲裁员,以形成专兼职相结合的仲裁员队伍。

  (二)建立健全劳动仲裁员培训教育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仲裁员的职业培训和教育。劳动仲裁员参加培训,每年不少于40小时。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办案实际,积极开展在岗培训、庭审观摩和疑难案件研讨活动,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各地要有计划地组织职业学历教育,争取在3至5年内80%以上的劳动仲裁员达到本科以上学历,20%以上的劳动仲裁员具有法律硕士学位。要探索建立劳动仲裁员职业等级制度,将职业等级与工资、晋职相挂钩,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稳定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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