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8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妥善解决劳动争议,建立公正公平和谐的劳动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调劳动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机制和手段,是协调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特别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处理难度明显增大;同时,劳动仲裁办案人员明显不足,一些争议案件未能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必将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民生意识和稳定意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作为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认真研究和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加快推进劳动争议仲裁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
加强劳动争议仲裁体系建设是强化办案职能,健全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加快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劳动争议仲裁独立、公正、高效的必然要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劳动争议仲裁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落实《
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35号)和中编办、
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置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人员编制意见的通知》(中编办〔1994〕224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队伍建设,落实人员和办案经费,加强仲裁庭、调解庭和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工会、经贸等有关部门、单位要统筹规划,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劳动仲裁体系建设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