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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必须符合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填海造地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有关规划。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切实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下运行。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各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审核、规划设计、预算评审和项目实施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引导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活动,做到按规划确定项目、按项目进行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规程检查验收。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国有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各级要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加快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土地开发整理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三)科学界定,明晰产权。要认真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权属管理,切实保护好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前要编制权属调整方案,项目竣工后,应按照调整方案和协议,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实施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加的集体所有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耕地,要科学安排,合理使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未确定使用权且符合开垦条件的荒山、荒地、荒滩新增加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可归其使用,使用期不少于30年,在承包或租赁期内,可继承和有偿转让;对工矿废弃地、采煤塌陷地等国有土地,确实难以恢复农用,且投资过大、效益过低的,经确认后,可按绝产地征用。征用后的绝产地归国家所有。

  (四)集约投入,保障重点。从胶莱河到漳卫新河入海口的黄河三角洲濒海地区,是开发潜力巨大的处女地,应学习和借鉴外省的成功经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在搞好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加强保护,搞好开发,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使这部分闲置、低效土地,尽快实现高效利用,一方面与环渤海经济区的发展相呼应,另一方面解决我省长期发展中建设用地短缺的矛盾。

  (五)加强配合协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加强协作,上下协调,形成合力。省国土资源厅要认真履行职责,统筹规划,认真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省财政、农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地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推动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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