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要将“行动”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将“行动”工作与本单位的职责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推进“行动”的发展。
1、卫生部门应发挥“行动”的骨干和纽带作用,有效发挥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作用,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知识和自我保护技能的宣传教育,加强对不良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的干预;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督;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积极开展职业病等疾病的防治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及开展效果评价。
2、劳动保障部门应逐步扩大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劳务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保证农民工看得起病,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监督、指导和宣传教育,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落实最低工作标准。
3、宣传部门与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积极开展公益性卫生宣传,包括健康知识和“行动”先进典型事迹的宣传,增加卫生宣传报道数量,提高节目(栏目)质量。
4、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开展工作的实际,在单位年度项目预算中审核安排“行动”经费。
5、计生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知识宣传。
6、安监部门要加强工厂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农民工安全生产。
7、城管(爱卫办)部门要加大“打非”力度,查处非法行医和查处无牌摊担,加强出租屋管理等,保障卫生安全环境;结合除“四害”的卫生宣传,积极开展创建健康环境的宣传教育,为广大农民工营造健康的工作、生活环境。
8、共青团要发挥青年团员以及义工联的作用,使每个团员成为健康促进行动的积极参与者,义工联的成员的积极参与者要成为健康教育的义务宣传员,深入到工厂、建筑工地、农园、饲养场等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扩大健康教育覆盖面。
9、妇联要发挥妇女组织的作用,积极组织女工学习生殖健康、生殖保健知识和自我保护技能,维护女工的权益,并为她们争取更多的学习机会。
10、各区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健康促进行动的监督,做好部门间的协调、沟通,解决实际问题。
11、各工厂企业要为员工创造卫生、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农民工提供必需的学习健康知识和技能的时间,合理安排好农民工的作息时间,并有专人负责农民工健康促进行动各项工作。
八、加强督导与评估。
(一)“深圳市农民工健康促进行动协调组”定期召开协调会,及时掌握和解决“行动”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