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农民工休息休假规定,不得使农民工超负荷工作,防止疲劳导致意外伤害、工伤发生。
4、做好农民工常见病和职业病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工卫生保健知识水平,促进健康行为方式。开展农民工健康素养和健康需求的调查,掌握基本状况;根据农民工目前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2007~2010年分别重点开展以预防职业病、饮食卫生安全、生殖保健以及心理保健等为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编印和发放《劳务工健康教育读本》以及其它各种健康科普读物;提高开展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增强农民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逐步完善工厂和社区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农民工提供价廉、优质医疗保健服务,解决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
6、保障农民工饮食卫生,进一步推进深圳市工业区食堂整顿与建设工程,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保障农民工饮食符合基本卫生安全条件。
7、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8、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及其子女预防接种工作。加强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子女计划免疫工作,提高计划免疫接种率,保障农民工子女健康成长。
9、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0、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加强企业宿舍和出租屋管理,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
11、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知识宣传工作,各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加强部门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