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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民工健康促进行动工作方案(2007-2010年)》的通知

  (三)各工厂企业设专人负责“行动”工作:各工厂企业需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民工健康促进行动工作,500人以上企业需指定专职人员负责。
  (四)成立市“行动”技术指导组:负责制定“深圳市农民工健康促进行动实施方案”评估标准,提供技术指导,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每年对“行动”开展一次六区的深入指导;对“行动”进行信息监测,根据信息反馈,调整实施方案;负责“行动”质控和考核评价工作,定期向市“行动”协调组上报工作情况。技术指导组人员组成:
  组 长:林德南
  副组长:杨国安
  成 员:程锦泉、张洪、刘寿桃、杨应周、黄先青、辜鸣、温泉、李勇、谢锦尧、张文新、徐良玉
  六、策略和主要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农民工健康促进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与农民工健康促进相关的内容做好农民工的健康促进工作。
  (二)经费保障。
  按照《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的要求,市、区财政部门应将“行动”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确保“行动”工作顺利开展。
  (三)主要措施
  1、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
  2、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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