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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于2007年6月30日前已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项目,不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有关放射诊疗管理的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85号)精神,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行为的,要依法要求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五、福建省卫生厅行政许可受理室负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放射诊疗许可项目;委托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放射诊疗许可的资料审查,并进行现场审核。

  六、放射卫生监管是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放射卫生技术和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队伍、机构的建设,努力提高我省放射卫生的管理水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协调一致,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放射诊疗服务项目的管理,严格依法执业,强化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放射诊疗服务水平。

福建省卫生厅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办法,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许可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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