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局负责建立和管理福建省药品认证检查员库,并根据检查员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及现场检查经验等条件,建立检查组长库。省局组织的认证检查,可使用检查员库内的药品GMP认证检查员、药品批发GSP认证检查员;设区市局组织的认证检查,可使用检查员库内的本辖区检查员。
第二章 检查员的条件
第六条 检查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熟悉并能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实施药品质量认证的方针政策;能正确理解认证条款并准确运用于认证现场检查实践。
(三)认真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加强监督,服务企业。
(四)GMP检查员应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实践经验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五)GSP检查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5年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六)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
(八)服从选派。
第三章 检查员职责
第七条 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的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现场检查方案,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检查工作;
(二)主持认证检查首次会议,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宣布检查要求和注意事项,宣读检查纪律,明确认证范围;
(三)负责检查组与被检查企业交换意见,听取被检查企业的陈述、申辩;
(四)负责汇总检查情况,拟定和宣读现场检查报告;
(五)负责对检查组成员在检查过程中现场检查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现场检查过程中重大问题的请示;
(七)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八条 检查组成员工作职责:
(一)在检查组长的领导下,按照现场检查方案的分工,详实记录缺陷项目并做好取证工作,并对其分工的现场检查内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