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食药监认〔2007〕349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全省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管理,规范检查员行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药品质量认证工作,省局制定了《福建省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三日
福建省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的管理,规范检查员行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药品质量认证工作,根据《
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检查员,是指列入福建省药品认证检查员库,可具体承担我省药品质量认证现场检查的药品GMP认证检查员、药品批发GSP认证检查员和药品零售GSP认证检查员。
第三条 药品质量认证现场检查包括:GMP认证现场检查、跟踪现场检查、飞行现场检查;GSP认证现场检查、跟踪现场检查、专项现场检查以及国家局规定应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各类认证现场检查。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药品认证检查员申请表》,上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经省局确认,列入福建省药品认证检查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