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门冬胰岛素等13种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007年10月15日 新发改医价〔2007〕18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药品价格政策以及我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有关文件的通知》(新发改价农〔2005〕11号)规定,我委制定了门冬胰岛素等13种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原自治区计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计价市〔2001〕2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在我区销售此次调价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07年10月31日起一律按不高于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凡是与本通知制定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价格为准。
三、取消《关于制定吡喹酮等163种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7〕1622号)附表中三种药品价格:1、附表二中曲马多(150mg*10)的价格;2、附表一中骨肽注射剂(100mg:100ml)每瓶198元的价格;3、间羟胺〔19mg:1ml*10和19mg:1ml*2(按重酒石酸间羟胺计相当于10mg间羟胺)〕每盒24.5和5.2元的价格,此价按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下达的每盒15.3元和3.2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四、《关于制定氯霉素等50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7〕1623号)中三金片的规格含量更正为260mg(详见附表),价格维持不变。
五、此次制定的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包括中标品种)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六、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生产销售单位可按我委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临时价格;我委没有规定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可由生产销售单位制定试销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