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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安服务业的意见

  (一)强化对保安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按照《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和公安部“统一招录条件、统一培训要求、统一保安标识、统一服务标准”及“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到位、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到位”的要求,进一步加快保安员队伍职业化进程。在保安员队伍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把治安员(含联防队员、巡防队员、交通协勤等协警人员)、经济民警(护卫队)、物业保卫等各种辅警力量和群防群治队伍逐步改由保安员担任,统一称谓、统一标识、统一管理,建立社会治安防范保安网络体系。公安机关要强化对保安员的管理及勤务行为的督察,严格规范保安员勤务行为。
  (二)严格招录保安员条件和标准。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培训机构要严格保安员招录标准和条件,严防有劣迹的人员混迹其中。对保安员要逐人造册建档,建立电子档案。对从事武装押运、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守护等岗位的保安员,要严格按条件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上岗。
  (三)加强对保安员的教育培训。符合公安部令第8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市(州、地),可设立保安培训机构,负责本地区保安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保安员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264课时。通过培训,使保安员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保安礼仪、安全防范知识和防卫技能。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保安员数量制定培训计划,力争在2008年底前完成现有保安员的在岗培训。今后,凡未经岗前培训合格的保安员一律不准上岗。公安类院校和职业院校,具备公安部令第8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设置保安专业,为保安员队伍培养输送高素质人才。
  (四)维护保安员的合法权益。保安服务企业与单位内部自建保安队等保安服务组织要与聘用的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提高保安员的工资待遇,保安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保安服务组织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保安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对见义勇为、因公死亡、伤残的保安员,要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抚恤和优待,同时保安服务组织应当依法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保安服务组织为保安员购买补充医疗、养老、人身意外和相关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保安员依照国家规定享有休假休息权,对节假日值班执勤的保安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补贴。保安服务组织要购置和完善保安员基本防护装备,保障保安员人身安全。对侵害保安员的不法行为,要依法坚决查处。保安员与保安服务组织因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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