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拓展保安服务业经营范围。保安服务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偿服务的企业运作模式。保安服务业经营范围包括从事人防、物防、技防、安全咨询等业务,可为客户提供门卫、守护、巡逻、押运、人群控制、技术防范、安全咨询等方面的保安服务,保护客户人身、财产和信息等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和鼓励保安服务企业承担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区域联网报警、城市报警监控系统建设,参与交通管理、治安防范、消防社会化改革以及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技防设施建设,参与开展民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和金融、大宗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的守护押运业务。保安金融押运公司的组建,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公通字〔2005〕41号)办理。
(四)依法落实保安员聘用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治安防范实际需要,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金融网点、大中型油库、民爆物品及剧毒危险品生产厂、储存仓库、公众聚集场所、非涉密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有条件的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的守护巡逻,要逐步落实保安员聘用工作。
四、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管
(一)明确保安服务业监管主体。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对管辖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组织(包括经营性保安服务企业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自建保安组织)、保安员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开办保安服务企业,必须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异地开展保安服务业务的保安服务企业,应到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纳入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且符合设立条件的,报辖区内市(州、地)级公安机关审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自建保安组织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组织,要按照《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的规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统一纳入公安机关监管。
(二)加大对发展保安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工商部门要按照企业注册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国办发〔2004〕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把保安服务企业市场准入关。税务部门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保安服务公司,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对取得的保安服务收入中属于代收转付的费用准予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公安、文化部门要督促娱乐场所按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的规定从保安服务企业聘请使用保安员,2008年底前,娱乐场所必须落实保安员聘用制度。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聘请的保安员必须纳入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管范围。教育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学校聘请保安员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保安服务企业作为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积极为保安服务企业输送保安人才,把符合条件的保安员岗前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的管理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