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05年-2009年)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8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日
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解决当前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全面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基层基础工作和各种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强化广大企业、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和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针对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添加剂及无证、无照、无标准生产,非法收购、贩卖、加工病死畜禽,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消费品、重要工业产品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突出问题,通过集中整治,切实加大产品质量监管力度,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建设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县和食品放心乡镇、食品放心社区,有效解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树立我省产品在国内外的良好形象,提高市场占有率,把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切实维护企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