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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发展改革、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省国资委配合做好所属企业的普查;
  省军区后勤部、省武警总队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
  省、市(州、地)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骨干以及各省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由国家负责。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由省、市(州、地)分级负责。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按照国家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省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各地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省和各市(州、地)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省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发〔2006〕36号及黔府发〔2006〕47号文件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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