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安排,本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6.10-2007.12):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进行审核验收等。2008年6月底前各市(州、地)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7月底前,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7):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省普查领导小组在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全省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经省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市(州、地)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省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省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在省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省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和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