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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二) 时间进度。
  2007年8月前,开展本次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全省的机构组建、调查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制订、业务培训、舆论宣传、经费预算等工作。2009年上半年完成全省土地调查,将调查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成果,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向国务院土地调查办公室上报调查成果, 形成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建立省、市(州、地)、县(市、区)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全省土地调查信息共享。从2010年开始,全省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组织实施
  (一) 加强领导。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技术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省人民政府已成立了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二) 制订方案。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编制《贵州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各市(州、地)要按照省的实施方案编制实施细则,报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要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特点,制定调查方案,报市(州、地)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地要充分利用土地更新调查已有的成果,做好更新调查与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衔接。
  (三)落实经费。各地政府要按照国发〔2006〕38号文件的要求,确保土地调查资金足额到位,保障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开展宣传培训。各地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大意义、调查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宣传土地国情国策,动员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和参与土地调查,为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资质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承担调查队伍的资质审查和业务培训。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
  (六)确保成果质量。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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