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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2007〕2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1996年我省第一次土地调查完成以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已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增强做好土地调查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按时完成。
  二、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时间进度
  (一)调查内容。
  1农村土地调查。分为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两部分。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城镇以外的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查清全省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农村土地权属调查是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2基本农田调查。依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调整和划定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造册。
  3城镇土地调查。依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利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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